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169次

【享受主体】9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
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
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
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
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
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
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
下。
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10
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
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
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
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
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