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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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单位名称:靖州县工业经济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04.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2.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 |
2003.0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 |
1997.01.01 |
|
行政法规 |
5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8.01.07 |
6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国务院 |
1996.09.01 |
|
地方性法规 |
7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8.02.01 |
8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10.01 |
|
9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9.01.01 |
|
部门规章 |
10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
1999.03.18 |
11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电力工业部 |
1996.09.01 |
|
12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
2008.01.01 |
|
1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
2002.04.18 |
|
14 |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轻工总会 |
1996.09.13 |
|
政府规章 |
15 |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9.03.01 |
16 |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1.05.01 |
|
17 |
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8.07.21 |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征收(共2项)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
(2)《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28项)
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3、无故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5、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
6、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7、盗窃电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8、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9、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擅自向外转供电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
1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
1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4、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15、擅自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16、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
17、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18、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
19、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0、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
21、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22、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2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24、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25、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26、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五条
27、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28、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
29、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但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
3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因确有特殊情形需使用袋装水泥,但未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检查(共3项)
1、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3、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